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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有期徒刑!(3)

    栏目:有趣百科 ┊ 发布时间:2017-04-25 15:51 ┊ 来源:www.youqu8.net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本案中,行为人驾驶车辆在公路上高速行驶,将73岁高龄的被害人“撞飞”后驾车逃逸。5时2分,被害人被路上行人发现,并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因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具有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受伤后死亡的要件,看似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但究竟是否应当如此认定,还要看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备当然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在刑法中,将某一结果归咎于某人的时候,往往需要查明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则应当查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否是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
     
      1、从环境(时间及地点)上分析。行为人交通肇事的地点属省道兴文路段,此路段车流量大,系兴文县通往宜宾市区及其他区县的必经之路。交通肇事的事故现场引起其他车辆、行人注意的几率大。公安机关认定行为人交通肇事的时间2013年8月8日凌晨4时50分许。时属夏季,该时间段已经有人在公路上行走。事实证明,被害人正是在事发后的5时2分被行人发现后送医抢救,也即被害人得到了及时救助。
     
      2、从被害人伤情上分析。被害人经兴文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车祸致胸部损伤和颅脑损伤。同时据行为人交代,摩托车撞到被害人后,被害人“撞飞很远”。可以看出,摩托车撞击被害人的力度之大,被害人损伤程度之深。
     
      3、从行为人逃逸与行人报案的时间及被害人损伤程度综合分析。行为人交通肇事的时间在凌晨4时50分许,逃逸行为发生在这一期间;行人发现被害人并打电话报案的时间是5时2分,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与7时许死亡。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交通肇事逃逸与被害人被行人发现并送医抢救的这两个时间点之间间隔并不长,但被害人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胸部损伤和颅脑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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