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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回应不还尸体,此事何去何从?(2)

    栏目:社会百态 ┊ 发布时间:2016-12-20 15:04 ┊ 来源:www.youqu8.net

      “当地都在造假,很多都是虚假的,与事实不符。”吴忠萍称,“3年来,我们家
     
    人就是想要一个真相,别的都是次要的。”为了获得这个真相,她希望此案应由异地调
     
    查、审理,“我曾经说过,就要个依法处理,该抓的抓,该判的判,我可以一分钱赔偿
     
    都不要。”
     
      吉林市警方回应:如果家属对死亡原因有异议,可以随时再次要求鉴定
     
      9月26日,吉林市公安局新闻办负责人李德彦向新文化记者回应:此次事件中,警
     
    方做法合法合规,希望吴忠锐家属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1. 关于事发当时的经过以及缺乏监控摄像头方面
     
      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原副局长刘峰表示,经过周密的调查、取证,事情的经过是
     
    这样的:2013年5月13日8时21分,吴忠锐(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无业)到吉林市
     
    公安局主楼一楼门卫处,自称是“治安支队支队长”,并要求见局长。保安员在核实其
     
    身份的过程中,吴忠锐突然破口大骂,并欲强行爬入值班室登记窗口。在阻拦过程中,
     
    吴忠锐将保安员手指咬伤、手表拽下摔在地上,并用脚蹬踹门禁玻璃和登记台。因有冒
     
    充警察、暴力冲击公安机关、伤人和损财等违法行为,保安员迅速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在等待处理期间,民警到达现场,并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吴拒不配合,并踢打推搡民
     
    警及保安员。在控制过程中,民警及保安员发现吴忠锐突然发病,即迅速拨打120急救
     
    电话,急救车迅速到达,并将吴忠锐送到吉林市中心医院,但吴忠锐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事件是吴忠锐自行到公安机关,冒充人民警察,欲强行闯入公安机关,并且致
     
    使保安人员受到轻微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吴忠锐已经触犯法律规定,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吴忠锐想一走了之,于法不容,所以会有监控显示将其拉回的镜头,
     
    不过,保安将其带回都是依法的行为。吴忠锐被带回后,又拒绝民警的检查盘问,并且
     
    对民警进行推搡、踢打,而公安民警始终保持克制,坚持严格规范执法,这点已经被法
     
    医鉴定所证实。吴忠锐的上述违法问题只是因为本人已经死亡,依法不予追究,但绝不
     
    能因此让其姐姐吴忠萍拿不是当理说。”刘峰称,至于事发地点,当时确实没有监控摄
     
    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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